职工疗休养是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广大职工身心健康发展,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有效途径。
第一条 职工疗休养是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广大职工身心健康发展,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有效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在册在岗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规范疗休养工作行为,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职工疗休养,应立足于为全体职工服务,以生产(工作)一线职工、班组长、技术管理骨干为主,先进模范人物优先安排,兼顾其他职工。
第三条 集团组织的职工疗休养活动由集团工会统一组织与管理,主要负责了解职工对疗休养工作的意见与要求,安排年度疗休养工作计划,具体实施集团组织的职工疗休养活动。
第四条 职工疗休养活动原则上由集团工会对当年度职工的疗休养指标、地点等有关事项做出计划安排,下达集团所属各单位,由各单位工会配合抓好落实。
第五条 当年度的职工疗休养人数及地点一经确定,各单位非特殊情况不得增减名额或改变疗休养地点。
第六条 鉴于集团经济效益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集团组织安排每年在岗职工省外疗休养的总人数控制在集团在岗职工总数的5%之内,经费标准参照上年度标准并结合当年市场行情控制在职工福利费额度内开支。
第七条 在岗职工疗休养的对象主要为:
1、集团(含集团)以上先进模范人物;
2、生产(工作)一线的班组长、技术管理骨干;
3、本企业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尚未疗休养过的职工。
4、在岗职工退休前(含内养前)尚未疗休养过的职工。
第八条 为了让更多的职工享受疗休养待遇,先进模范人物原则上三年内不重复安排休养(上级机关指定参加由上级组织的荣誉休养除外),其他职工五年内不重复安排休养。
第九条 在岗职工当年内病、事假时间累计超过45天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养待遇。
第十条 在岗职工参加疗休养的实际天数冲抵当年年休假。
第十一条 为便于管理和统一费用,凡集团组织的疗休养活动,统一由集团派员带队,疗休养人员同一时间同一交通工具抵达休养地,同一时间、同一交通工具就地返程。批量人数少的,可由集团指定下属单位人员带队,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经各单位安排参加疗休养的人员,其往返路费、住宿费(含活动费、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各单位集团管理干部的疗休养,须按武港集团人力资源部有关“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的管理规定,事先报备集团人力资源部,经集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集团工会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参加疗休养人员应填报《武港集团在岗职工疗休养审批表》,经基层单位审批,报集团工会核准后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集团所属单位自行组织符合相关规定疗休养的,必须按出省的或省内5天以上的报集团工会批准后实施;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旅行社成团;必须为每位参加疗休养的职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必须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和旅游参观景点;不得组织职工到传染病疫区、洪涝、地震带、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和道路交通路况较差等有安全隐患的地方;不得组织职工到社情、民情很复杂的地方疗休养。
第十六条 集团所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本单位的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集团工会负责解释,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办理。
附件:武港集团在岗职工疗休养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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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